首页 >>  决定重大事项  >> 正文 字体: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7-07-05 11:01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关闭窗口】【回到首页】【打印】
Copyright 2009,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6358666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