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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2008-12-23 17:24

  人大公众网12月23日消息:今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关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的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关于义务教育经费增长问题,修订草案中没有明确写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而用“本市”一词作代替,含义比较模糊。法制委员会认为,明确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做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三个增长”,对于保障本市义务教育工作的有效实施是十分重要的,也完全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对此,经与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协调,修改稿中将“本市”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

  关于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问题,法制委员会认为,加强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是解决区县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同时,区县财政也应当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投入,从而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经费的差距。为此,修改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财政困难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经费的差距。”

  修改稿还对义务教育中有关学校规划布局、教师培训、师资均衡、农村高级教师享受优惠政策、素质教育、教育资源共享和民办学校的内容作了修改。

 
来源:上海人大公众网  作者:蒋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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