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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议文字直播
时间:
2009年9月21日上午9时
地点: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小礼堂
内容: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上海人大公众网]
(2009-09-21 08:37)
各位网友上午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将于今天9时正式开始,上海人大公众网将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上海人大公众网]
(2009-09-21 09:02)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作为听证人出席今天的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共有20位,他们中有人大代表、医生、教师、学生、有关专家、新闻记者、餐饮业和文化娱乐业的代表等。今天的听证会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国明主持。现在开始直播。
[沈国明]
(2009-09-21 09:04)
同志们:《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在开始。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当今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工作,8月1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8月21日,条例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我们收到市民的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共计58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212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沈国明]
(2009-09-21 09:05)
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以下三个问题意见比较集中:
(一)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关于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合理、可行。
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以上三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意见的陈述。
[沈国明]
(2009-09-21 09:08)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其他专门委员会都很重视这次立法听证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副主任周禹鹏、胡炜,秘书长姚明宝和相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听证人出席今天的听证会。
[沈国明]
(2009-09-21 09:09)
陈述人共有20名,是按照听证规则,通过公开报名,经遴选产生的。他们中有人大代表、医生、教师、学生、有关专家、新闻记者、餐饮业和服务娱乐业的代表等,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来还有两个,一个后来因为外地有会不能来,还有一个是餐饮业的代表,突然生病,所以今天请了病假。另外,还有10名市民旁听今天的听证会。
[沈国明]
(2009-09-21 09:09)
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作为立法案的提案人代表出席今天的听证会。
[沈国明]
(2009-09-21 09:09)
为了开好这次立法听证会,现在我重申一下会议规则,并请各位予以配合。1、听证会按照听证内容,逐项进行讨论和听证。2、听证陈述人申请发言,请先举手,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3、每位听证陈述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对同一问题再次发言时间不超过2分钟。(如果时间到,将有蜂鸣器提示。现演示一下。)4、听证陈述人如果意见较多,在会上来不及发言的,可以留下书面意见。5、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人可以就听证内容进行提问,要求听证陈述人、立法案提案人代表作出说明。6、旁听人和其他列席人员请不要发言、提问,如果对听证内容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交给工作人员。
[沈国明]
(2009-09-21 09:10)
现在开始进入听证程序。
[沈国明]
(2009-09-21 09:10)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主要是讨论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范围是否宽严适当,具有可操作性。请大家紧扣主题进行陈述。先请提案人代表就这个问题作简要说明,时间掌握在8分钟之内。
[张正华]
(2009-09-21 09:15)
我感到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世博会即将召开前,着手制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条例草案,向大家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就修改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为条例草案正式颁布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市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都有积极意义,控烟立法是非常及时、具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我本人参与本条例草案的讨论是提高思想认识的一次机会。对本条例的内容和切实可行的措施提一些看法、动脑子出一点力是应该的。本人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的要求,首先认真阅读了本草案,特别是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听证内容涉及到的条款,反复认真地分析领会,联想到在公共场所吸烟、控烟的各种论述,吸烟影响环境和对他人危害程度及个人素质的不一样,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张正华]
(2009-09-21 09:18)
南京路步行街,如果定位为禁烟区,可列为控制禁烟区。我想对南京路步行街这样的公共场所是否为控制吸烟区有不同观点,对烟民来说,能不吸烟就不吸,对不吸烟的市民来说,有权利向吸烟者提出劝告建议少吸,或者不吸,理由是列为控制区以后,市民可以向他解释,对于烟民来说,如果不设为控制区,他就可以对劝告他的市民理直气壮说,政府也没有说什么,你管什么!如果设了,这个烟民就不可能说这样的话了。
[张正华]
(2009-09-21 09:24)
第七、八、九条关于工作餐饮的控制,条例草案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分禁烟区、控制区等,有一定的灵活性,提出加强宣传力度来提高全民控烟。对于十四条,我认为是控制控烟成败的关键一条,有些民众认为禁止吸烟是小事,但真正做好这件事很难,除了要求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外,还要组织上有保证,要有认真负责的管理人员操作,还要广大人民的配合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对坚持不听劝告的吸烟者要有强制手段。此外禁止吸烟场所有大有小,人员的流动性有多有少,小的禁烟区只有十几个平方,最大的可能有几万人,我建议对禁烟区比较大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分成若干个禁烟分区,并确定名称。
[傅华]
(2009-09-21 09:27)
我就第五条从四个方面来阐述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是否合理的基础是吸烟有害健康。这次立法是和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公共卫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要求,就是要均衡化保护的原则,是人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应该享有拒绝烟草烟雾损害身体健康的权利,所以不能只在星级宾馆设立禁烟区,差的地方就没有,而应该是全面禁止的。还有我们的研究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都表明,烟草烟雾是不安全的,会危害人的健康。还有,我们国家已经和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框架公约,从2006年开始,就在中国生效,在公约里面的第八条,要求制定有效措施提供有效保护,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并提出政府要提出普遍保护的义务,确保在所有的室内公共场所、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和所有的交通工具完全避免二手烟的烟雾。我们这个方案的制定必须体现这些要求。上海市现在公布的条例草案还没有反映这样的要求,所以,我建议,应该在室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实行全面禁烟。
[傅华]
(2009-09-21 09:28)
第二,对第七、八条,在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控烟是否有可操作性,其他国家的研究都表明,法律要行之有效应该简单明了。我们的研究表明,在餐饮业里面百分之百无烟是可以保护所有公民的唯一方式,也可以减少执法的成本,政府也没有必要雇佣专家来监督通风设施,无烟也不会影响餐饮的经营。据一份政策报告指出,控烟不仅不会使经营业绩下降,反而会有积极的效应,对旅游业也有促进作用。在世博会的时候禁烟会受到外地和国外游客的欢迎。
[傅华]
(2009-09-21 09:28)
第三,所在单位是否合理可行,本人认为每个经营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要保护人们在其工作期间健康不受损害。大量研究证明,包括香港、印度、墨西哥等,他们的研究表明,全面禁烟就是可行的,无烟法律在墨西哥吸烟率高的城市里面成功实施了。世界卫生组织对他们指出,这样的法律简单明确,体现公平性。所以,本人认为,无烟法律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不吸烟者的健康,也有利于吸烟者减少吸烟,从而降低巨大的医疗费用,并且无烟法律实施以后,餐饮业和宾馆业的收入都不会减少,而会有所增长,对整个经济也产生积极影响。更加重要的是,法律有助于在全社会建立起不吸烟的社会规范。
[沈国明]
(2009-09-21 09:29)
两位陈述人进行了发言,为了有利于讨论深入、理解准确,现在请徐建光同志做一个说明。
[徐建光]
(2009-09-21 09:31)
各位领导、各位听证陈述人,我代表上海市卫生局就听证会讨论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做一个简要说明。关于禁烟场所的问题,从其他国家立法控烟来看,很多国家已经从公共交通工具、银行、学校医院等扩大到办公场所,但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吸烟是社会文化习惯,大家对吸烟的危害认识一致,但改变需要一定的过程。我们条例草案中在确定禁烟场所范围时有一定的原则,第一是扩大范围,在保留原有的法定禁烟场所的基础上,将一些公众密切接触、逗留时间比较长,代表城市文明形象的列为范围之内。
[徐建光]
(2009-09-21 09:31)
第二把握的原则是注重可操作性、循序渐进,所以在确定范围的时候我们不是简单地将所有公共场所列进去,而是有不同的控烟要求,对旅馆宾馆等将来全面禁烟的场所,允许设置吸烟区,随着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以后再逐步取消吸烟区,最终实现全面禁烟。
[徐建光]
(2009-09-21 09:31)
第三是关注特殊人群,对学校、医院给予特别列为禁烟场所。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分为三类:一是学校医院等;二是禁止吸烟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等,还有学校宿舍等;三是部分禁止吸烟的场所:主要是机场、港口等。关于几个重点场所的控烟要求。关于旅馆的控烟要求,本市目前有旅馆等4000多家,部分设置无烟客房以外,大部分没有开展控烟工作,旅馆一定程度上代表上海形象,我们对星级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室内全面禁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的客房。对于娱乐场所,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场所,上海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早已将歌舞厅等列为法定的全面禁烟场所,考虑到娱乐场所全面禁烟很困难,调整了对娱乐场所的控烟要求,允许其设有吸烟包房,同时提出要具有良好通风设施等要求,保护公众免受烟草烟雾的危害。餐饮场所现在规模各异,考虑到餐饮场所的实际情况,我们不全面禁烟,而是鼓励其禁烟。单位要履行职责,条例草案设置了单位负责制度,规定禁烟所在单位是控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管理的法定职责,以督促禁烟场所积极履行控烟责任为抓手,我们条例草案中还规定禁止吸烟的所在单位应该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等等。
[沈国明]
(2009-09-21 09:35)
陈述人谁要发言,请举手。
[包迪生]
(2009-09-21 09:39)
尊敬的听证主持人、各位听证人,刚才听了提案人的说明,也看了上海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本人对草案有两点建议。第一,我认为公园应当禁止吸烟,有人认为条例只管室内控烟,不管室外,所以本市立法不必管制室外吸烟,条例原文是各地区承认科学已明确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以及疾病和身体功能丧失,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内积极采取有效的立法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场所等,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为此,我认为,条例没有否定室外禁烟,上述包括其他公共场所可以理解为室外,南京路步行街等人群集中的地区也是条例称的公共场所。许多发达国家前几年就已经规定公园禁止吸烟,有人在公园里吸烟直接污染公园里的空气。上海努力建设国际大都市,控烟立法也应当与国际接轨,为此条例应该规定公园禁止吸烟。
[包迪生]
(2009-09-21 09:39)
第二,餐饮场所应当设禁烟区。1994年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为禁烟场所,现在规定商场超市等为禁烟场所,看似进步了,但对餐饮场所控烟要求很低,没有惩罚性的规定,提倡鼓励在餐饮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建议新的控烟条例规定,200平方米营业面积以上的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区,不少于营业面积的50%,这个可以保障非吸烟群众的权利。香港公约值得上海借鉴。从1994年到2009年的今天,上海的控烟立法不能停留在原地。
[陈洪]
(2009-09-21 09:42)
前面我听徐建光局长说,这次控烟条例草案有一些全面禁烟、一些部分区域禁烟,但是我觉得在条例中分类还过于分散,建议划分三类:一是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五条已经分好了,但草案第六、七、八、九条可以划分为控制吸烟的场所,把这些罗列在一条里面,增加一条禁烟的场所。草案第五条中建议增加一款,有些已经涉及到幼儿园、学生,包括妇女保健员,建议增加老年福利院和养老院的室内区域也应该列为禁止吸烟的场所。
[陈洪]
(2009-09-21 09:42)
对于前面第一位发言人和前面一位老师讲的人口密度比较高的场所,他们已经阐述过了,我同意他们的想法。第三条,就草案第八条娱乐场所的控烟,我建议单独将卡拉OK列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因为大学生认为,那些场所过道过于狭小,通风条件也不是很好,是隐患。
[陈洪]
(2009-09-21 09:43)
还有餐厅禁烟场所有些面积过小、或过大如何划分。以及单位的法律责任,我个人认为,目前全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条例,也就是没有一个上位法可以参照,草案中有些列出来的监管部门是否有这些执法的权利还不够明确,我个人认为草案应该以劝告为主,而不是以罚款为主。草案第十四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它与后面对单位的处罚有关,草案本身是提倡市民自觉禁烟,在执行过程中,市民中有些自觉性不高的,例如在餐厅里面不自觉就拿起烟来吸了,这个时候如果禁烟场所没有灭烟工具会引起矛盾,这个是劝导让其自觉灭烟,没有工具是不行,我觉得这条应该加以修改。
[王建中]
(2009-09-21 09:50)
我今天谈谈娱乐场所,特别是歌舞厅有禁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在的现状是:舞厅已经成为中老年人每天体育锻炼和休闲的重要场所,舞厅上午6点30分开始,都是中老年、中青年在上班前,或者休息在家的早上锻炼场所,这些人群包含教师、工程师等等,我也是其中之一,我感觉到舞厅里面吸烟的情况非常严重,因为它是封闭的空间,吸烟严重到眼睛都挣不开,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王建中]
(2009-09-21 09:50)
第二,我发现在舞厅里香烟乱放、乱丢的现象非常严重,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现在舞厅都是塑料凳子,很容易引起火灾。电视上看到深圳某些舞厅就发生类似的火灾,真是对身心健康有害,我想一定要采取措施禁烟。舞厅禁烟的可行性,我看过也研究过,是有基础的。与舞厅同样是人口众多的场合,但剧院就没有吸烟的,为什么?因为工作做得好,有人管理。舞厅有难度,主要是管理不到位,现在条例写得很好,主要是如何加大力度执行。我有几个想法,一是加强媒体宣传力度,多放公益广告。二是工商、公安、文化部门等加大对舞厅的监督管理,如果舞厅不设置吸烟室就不准开业。还可尝试舞厅开场前,播放禁烟的宣传。
[包蹇]
(2009-09-21 09:53)
我是人民日报的记者,主要是谈控烟立法本身的想法,这和我们原来的报道和媒体的议论有关。我们非常赞同控烟,但感觉控烟立法执行上会有一些问题,感觉是否可以多一些考虑。例如,我们的立法目的本身是为了控制吸烟,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在世博会即将举办的契机面前,能够利用“无烟世博”控制城市吸烟问题,应该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目标。上海市政府在1994年就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97年有所修正,但规章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多老烟民并不知道,甚至有的烟民会说,以前的规章都没有用,形同虚设,不知道新立一个法如何能够有效执行。
[包蹇]
(2009-09-21 09:53)
从一些报道来说,可能觉得以前的法律层次比较低,以前规章是政府规章,如果上升为人大立法,也许执行会更好一些。但事实上国内已经有一些更高层级的立法,例如烟草专卖法,97年有多个部门,包括爱卫会、建设部等联合制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规定,但这些法规规章都没有很好的执行,可能跟没有很好的执法主体,没有执法程序,禁令无法实现有关。所以,《新华文摘》今年有一份漫画,禁止吸烟的规定,还有禁止使用塑料袋,只有纸上雄威,如果新的立法没有很好执行,会不会又像原来一样,只是景观性的立法。
[包蹇]
(2009-09-21 09:53)
我们也参加了人大有关控烟的研讨会,有些单位也是今后控烟执法的主体部门,这些部门都对法律的实施都有很多担心,觉得人手不够,较难执行,沐浴协会还有宾馆、娱乐行业的代表,他们都很担心控烟会影响他们的经营,如果各方面都觉得很困难,不知道具体以后执行是怎么样的。所以,很希望在法律的执行、立法过程中,把执法主体可操作性做得好一点。
[陈群]
(2009-09-21 09:56)
我自己不抽烟,对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场所提几点意见和建议。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我认为比较笼统,比较狭窄,能否把这个引申到人民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服务办事场所,因为人民团体、民间组织还有社区的办事场所也是人群比较多的地方,吸烟也比较严重。
[陈群]
(2009-09-21 09:56)
第二,我认为,在国家机关、公务员当中也有为数不少的人在抽烟,特别有些机关公务员到街道办事处等检查工作,存在工作时候抽烟的现象,我认为公务员是否应带头执行,这样更能起到表率的作用、教育的效果。还有,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等禁烟能否引申到公交车的候车站点,我观察有些公交站点也是人群比较集中的,有些乘客在候车的时候也抽烟,这样很不安全,从广义上讲,公交站点也是公共场所。另外,第九条,提倡在餐厅经营场所禁止吸烟,能否把提倡改为限制,这样对控烟更有约束力,也希望新闻媒体加大禁烟宣传教育的力度。
[蓝一鸣]
(2009-09-21 10:00)
对条例中三处提三点个人看法。第八条,本市娱乐场所。我们知道娱乐场所包括舞厅、卡拉OK包房、网吧等,这里划分了区域,我个人认为还是不要这么表述,要禁都得禁。过去执行不力主要是政府的规章宣传不够,现在上升到条例了,从执法的角度、从控制的角度是有更大力度的,例如包房会引起歧义,有些可以吸有些不可以吸,就带来了法律上的不公平,带来了行政执法上的难度。所以,本人认为,本市娱乐场所,除了设有允许吸烟的区域外,其他一律禁止吸烟。
[蓝一鸣]
(2009-09-21 10:00)
第二,关于第五条的第六款,因为对公共文化场所有了综合性的表述,这里讲的是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等等,定义是公共文化场所,在十八条中关于执行的机构,表述得非常清楚,政府部门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表述落脚点在文化上,包括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在这里执法会产生一个漏洞,教育部门只管对各类学校进行控烟,而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就没有列入禁烟范围,可否增加。
[方志平]
(2009-09-21 10:06)
看了控烟条例,也听了前面几位陈述人的发言,我觉得控烟条例的出台非常及时,特别是世博会期间,我们协会在迎世博600天行动刚开始的时候就参与了行动计划,同时我们也制定了相关行业服务标准,也把吸烟纳入了行业服务标准范围。针对这个条例第五条,关于禁止公共场所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我觉得合理可行,但是控烟的范围最好是能够一刀切,否则的话控烟范围会产生非常大的歧义,因为我们下面所属的网吧也是这样的情况,每个场所的环境条件不一样,高档的有条件设立吸烟区,但是一般的网吧设立不出吸烟区,而且上网人群整体素质也不一样,以后会产生矛盾。
[方志平]
(2009-09-21 10:08)
第二个方面,前面人民日报的记者包蹇也已经说了,我同意她的观点,所有的东西,包括立法,我个人的建议是所有立法关键在于执行。我来参加听证会,下面的业主都来问我,今后这个网吧里面吸烟的执行主体是谁,草案是落实到经营部门,但是一旦经营管理人员和场所内吸烟人员冲突,处罚权在谁,而且吸烟和其他不一样,吸烟是市民的日常行为,我也是抽烟的,如果这个地方不能抽,我还能控制,有时候我自己可能也控制不了。我觉得处罚的主体、权力是否能够更加明确一些,如果主体是文化执法总队,那电话会打爆,现在越是低收入的人吸烟率越是高,我表述一下自己的意思,谢谢大家。
[王聪伟]
(2009-09-21 10:14)
大家好,我是一家环保企业的员工,今天有幸和大家讨论控烟。目前,一刀切禁烟好像是不太可能完全达到的,据统计中国目前有烟民3.5亿,主要集中在中年和青年,这部分人是很庞大的群体,很多都是社会的精英以及一些知识分子,所以完全禁烟是不太可能实施的。另外,3.5亿的人,这些人主要集中在公共场所,所以先从公共场所开始,有吸烟室的先设置吸烟室,没有的先设立分区吸烟的地方。在不允许吸烟的区域要严惩。大家知道烟雾很容易扩散,说是设置吸烟和不吸烟区域,烟雾扩散对不吸烟的人还是会造成很大危害的。我了解了一下国外的禁烟办法,日本、韩国、香港等地,他们是这样的,先分区控烟,然后在这个区域里面,如何用现代化、科学的手段和技术,在控烟的区域对烟雾进行处理,最终把烟雾的危害缩小到最小。
[王聪伟]
(2009-09-21 10:14)
另外,我对条例第八条最后一点,在允许吸烟的包房吸烟时,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大家知道无论是包房还是宾馆的吸烟室,很多用的都是中央空调,通风口、出风口可以把烟雾扩散出来,中央空调还是会把烟雾扩散开来,等于没有明确效果。既然94年有规章了,今天又坐在这里进行讨论,最终是否要让其起到明确的效果,法律上肯定要在立法层面执行到位,我觉得控烟最重要的是应加大在教育方面、媒体的教育、公益广告等方面的投入,利用社会资源,从意识方面让大家戒烟,以至最后的禁烟。谢谢大家!
[汤奥博]
(2009-09-21 10:16)
大家好,关于草案的第五条,我的想法是建议增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在草案的第十条里,对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已经有了要求,但我觉得还不够,因为草案第五条所提到的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这里明确是禁止吸烟的场所,第十条应该规定将会议室、餐厅等公用场所确定为本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区域,我的想法是把第十条的第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政府机关会议室并不是内部的办公区域,有些时候也是对当事人开放的,有些当事人来开会也要使用这一块,既然第十条已经提到了应该作为禁止吸烟区域的话,就加大力度,提到第五条第二款。
[汤奥博]
(2009-09-21 10:29)
第七条,我的想法是把客房拉掉,有条件的旅馆可以设立非吸烟的住宿楼层,也就是旅馆要设立吸烟区的话,应该是独立的楼层,不能在同一楼面上,因为这样很有可能产生吸烟和非吸烟的客房是相邻的,如果相邻,吸烟客房产生的烟雾对非吸烟客房产生的危害影响还是很大的。我们现在的相当一部分旅馆用的是中央空调,它的排放都是共用排风通道的,建议有条件的旅馆还是设立专门楼层,以楼层分割。
[汤奥博]
(2009-09-21 10:30)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控烟,包括娱乐场所禁烟可能是我们整个控烟禁烟中难度较大的地方,娱乐场所吸烟量比其他地方的量要大,产生的烟雾也是很严重的,我们现在的娱乐场所采用的是中央空调,是同一通风系统,草案里写到,允许吸烟的包房,吸烟室应该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这样写还不够,有的人可能产生另外的想法,就是吸烟室要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不吸烟室就不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所以,我想这块我们能否这样从文字上表述,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均具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吸烟区与非吸烟区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单独设置,理由和第七条的理由一样。
[汤奥博]
(2009-09-21 10:31)
第九条,对餐饮场所控烟的要求,餐饮场所控烟是大的趋势,但也只能是逐步推进。我们可以借鉴一下香港地方的立法,香港有一个1982年制定的条例,到餐饮场所禁烟是到06年条例修订的时候才扩大了范围,在香港餐厅场所禁烟是07年才开始实施的。第九条第二款写到了不禁止吸烟的餐饮场所应该设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应该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不禁止吸烟的餐饮场所,除了大饭店、大酒店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大排档一类的,类似于这种快餐店,他们可能整个营业面积就很小,不具备这种条件去设立吸烟和非吸烟区。所以,对餐饮控烟要求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规模和经营面积,进行更合理的设置。
[汤奥博]
(2009-09-21 10:32)
第十四条,规定是很好的,关键是如何执行如何操作。草案中规定,对于禁止吸烟区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如果仅仅是口头劝阻,如果他不听怎么办,如果我们劝他离开,他就是不离开,我们怎么办?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来说,我们能否把条例所规定的禁烟这一块看成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就是你到我这里来接受我的服务,你就接受了我的禁止吸烟的条件,我们能否改为拒绝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烟区域的,该场所有权拒绝为他提供服务。
[陈超英]
(2009-09-21 10:33)
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我来自上海烟草集团。我今天首先要表一个态,就我个人来讲,我们企业完全支持市人大制订这样一个控烟禁烟的条例,我听了所有的发言,都有一个前提,前提是被动吸烟有害健康,我是烟草科技部门的,我对这方面情况比较了解。立法的目的是要防范被动吸烟受到的伤害,可是假设被动吸烟不那么有害呢?
[陈超英]
(2009-09-21 10:34)
第一方面,我想说一下环境烟气,环境烟气有多大危害,我可以肯定地讲它是不利的,但它有多大的害处呢,环境烟气一般是主动吸烟的人吸入烟气的10万倍,而长期待在环境烟气中的人员,一年所吸入的焦油差不多是一个主动吸烟的人缓慢吸烟过程中吸的一支烟。环境烟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如果用一个风险因子描述的话是1.01到1.30,科学家普遍认为只有当风险因子大于2.0的时候才是有害的。
[陈超英]
(2009-09-21 10:35)
第二方面,对条例的具体看法,我感觉已经讲过了,没有害并不等于有益,因此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是有必要的,但这种防范措施应该有一个合适的尺度。同时,还要考虑吸烟者的有关权益,中国烟民有3.5亿人,除了18岁以下不准抽烟,和女性人口中很少抽烟的那部分以外,所有成年男性人口中50%以上是抽烟的,既然以人为本,对他们是否也要考虑。
[李誉]
(2009-09-21 10:37)
关于立法我有以下几点意见。首先,关于所有控烟以及禁烟的场所列明是否可以用附表方式,附在立法主文后面。有两点好处:一是容易阅读,对于遵守这份法律的公众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地方是什么地方我可以吸烟,什么地方不能吸烟,什么地方是受控制的吸烟。所以这部分的内容对他们来说是最关键的。
[李誉]
(2009-09-21 10:37)
关于立法我有以下几点意见。首先,关于所有控烟以及禁烟的场所列明是否可以用附表方式,附在立法主文后面。有两点好处:一是容易阅读,对于遵守这份法律的公众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地方是什么地方我可以吸烟,什么地方不能吸烟,什么地方是受控制的吸烟。所以这部分的内容对他们来说是最关键的。
[李誉]
(2009-09-21 10:37)
刚才上海大学的学生也提到了这样的分类,我也同意,在基本分类里面三大块,一是完全禁烟区域,也就是这次立法里面所涉及到第五条的内容,二是受控制吸烟的场所,也就是说这部分场所是受控制的,是只能够在吸烟区或者吸烟的房间里面才可以进行吸烟的地区,三是所说的可以吸烟的场所,或者是豁免场所。做这几个划分,我们可以在中间再加一个单独的区域,那个区域叫做暂时延缓控制吸烟区域,因为就立法的目的来说,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将禁烟场所进一步扩大,将受控的吸烟场所进一步缩小,但我们也要同时考虑到中国烟民的数量和实际国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设立一个这样的区域,打个比方,现在所有的娱乐场所,包括卡拉OK,包括餐饮业,这部分作为划分来说是一个控烟场所,必须要在吸烟区或者房间里才能够吸烟,但如果从长远来看,这部分受控场所也是最重要被划为完全禁烟场所的话,我们就可以将这部分场所作一个延期,也就是说在20年以内这部分场所是控烟场所,但20年以后,会被正式作为完全禁烟场所。这样也可以给正在吸烟的烟民有一个长期的准备,以防止到那时候烟民难以改变,这样在立法上会遇到很大障碍。所以,我认为,在划定区域的时候我们也必要单独将这部分区域划分出来,告诉烟民这部分区域还能让大家吸二十年的烟,以后这部分也会被正式划为禁烟场所。
[李誉]
(2009-09-21 10:38)
第二,关于第五条所列明的场所,有些被大家所忽略,例如雇主会给员工配备一些公共宿舍,这部分公共宿舍严格来说是必须要跟其他人一起生活的,对于这部分场所来说,其实也是应该被列为控烟或者禁烟的场所,还有一部分在室外的扶手电梯,还有我们在小区里面,或者公司每天都会乘坐的公共电梯,我们都会感到,那些电梯每天都是挤进去的,如果在那里吸烟的话,受影响会更厉害。
[李誉]
(2009-09-21 10:39)
第三,第八、九条都提到这些控烟场所必须要提供良好的通风设施,我认为这样的提法还不够,因为特别是在划分禁烟区和吸烟区的那部分餐饮业里面,良好的通风设施可能只能保护到烟民,对于非吸烟区的人来说不一定能够起到足够保护作用,因为这一条中所提到的良好通风设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吸烟区的人们受到吸烟区所散发出来的烟雾,所以在提通风设施的时候就不能只提良好,必须要实施效果,要完全可以防止非吸烟区的人受到吸烟区的影响,这样才能起到效果。
[夏翔青]
(2009-09-21 10:40)
我代表上海餐饮行业协会,就餐饮场所控烟作以下陈述。上海餐饮业的基本情况跟大家讲讲,上海餐饮业发展规模、速度都是很快的,而且上海有大大小小近4万家企业,体现了不同层次和不同业态,结构比较复杂。但是目前,餐饮业控烟现状如何呢,实际是成气侯、有阻力。控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餐饮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必然,所以目前逐步形成了控烟大环境,消费者控烟意识也逐步提高,新的消费群体的形成和肯德基等一批国外机构进入上海市,所以控烟是逐步成气侯的,但也有阻力,主要是经营者怕影响营业的思想,80%都是中小企业,很多场地是不可分割的。还有就是市民的素质,本身还有待提高。
[夏翔青]
(2009-09-21 10:40)
接下来我着重讲几个建议。一是逐步推进,餐饮行业一定要以大型品牌企业和餐饮集聚中心为抓手逐步推进。特别是在品牌建设上推动整个活动,我们准备在世博会前夕形成近千家的品牌餐厅。二是餐厅要采取民事措施,将企业分为禁烟和控制吸烟的区域,在禁烟前要告知和专项服务。三是国家有重大活动的时候,涉及的企业将无条件的实行禁烟。最后,企业逐步创造条件,从提倡鼓励向全面禁烟过渡。
[黄建民]
(2009-09-21 10:42)
我来自学校,我主要想就第五条谈我个人的意见。从法理来引导,从社会情感的认同来看,这条所涉及的幼儿园、中小学、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必须禁止吸烟,这是完全应该的。就这一条,现在作为立法听证来对待,将来要通过法律条文实施下去,我想就这条在某一个学校禁烟过程中的可行性提一点看法。
[黄建民]
(2009-09-21 10:43)
在幼儿园、小学禁烟实施过程中困难可能小得多,但在中学、高中阶段可能困难得多,老师7点30分进校门,中学如果作为禁烟场所,如果有吸烟的烟民,例如我就是其中吸烟历史比较长的一个,尽管现在我也和另外的老教师一样,在学生面前一定不抽烟,在有非烟民在场的时候我也不抽,但是隔了4、5个小时不抽烟确实有点难受,如果8到10个小时,中学作为禁烟场所,老师绝对不能抽烟,怎么办?如果走到学校门口,那么这几个50多岁的老教师站在一起,或者一个人在吸烟的话,给过路人的印象确实比较难看,那是否可以走得远一点呢,但时间不允许。就这一点我提出在操作过程中有一个可能性问题,如何考虑?
[黄建民]
(2009-09-21 10:45)
从目前社会健康保障措施做得好的地方来看,例如加拿大,他的学校没有围墙,如果我们学校室内室外都作为禁烟场所,加拿大的老师只要走出楼房,就有可以作为烟民吸烟的地方。而这个在上海市中学禁烟的过程中,一旦立法肯定要实施,所以我提出个人的看法。对于其他的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实行控烟,我认为完全行得通,新加坡、香港有不少这样的经验可以借鉴。
[赵沄]
(2009-09-21 10:46)
我是来自卫生系统的,作为一个医生,吸烟对身体造成的伤害勿庸置疑。控烟的紧迫性、必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禁烟的规章很早就有了,但禁烟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为群众效果太广泛的,因为有50%,这次执行起来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立法的可执行性,还有执行起来的成本问题,我们应该是预防在先,远比到后面的治疗所花费的成本要小。现在我们看到的都是爱我中华的广告,我们是否也应该让烟草公司做一些吸烟有害于健康,在视觉上也很有冲击力的广告。
[王兆孙]
(2009-09-21 10:48)
刚才讲过的东西我就不重复了,我想讲自己对控烟场所的一些看法。我认为这次在立法过程中尽管得到了全市市民的广泛、高度的关注,但在大家讨论过程中始终存在着松、严之争,到底是松一些还是严一些,这是困惑着广大市民、立法者、卫生局的焦点问题。这个问题和我要讲的场所问题结合在一起,到底是松还是严一定要结合上海市工作的全局考虑,上海要建设两个中心,要筹办世博会,但是上海又要跟全国一样,在后年1月份加入烟草框架公约,时间其实很紧,现在的立法草案不过是第一步,然后还有第二步,如果第一步做得好一点,后面就可以顺当一点,如果第一步不好,肯定就赶不上对国际上公开的承诺。
[王兆孙]
(2009-09-21 10:50)
所以,第一步做草案公开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第二步的问题,一定要提高到建设两个中心,搞好世博会的高度来认识。我听说立法过程中,有人说起初的草案比较激进一点,如果激进一点,接近也不过是比国际公约早了七八个月,我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还有就是场所问题,我认为要扩大到办公场所,我在外资公司工作,我每天被动吸烟在3、4小时以上,我们单位所有不吸烟的都觉得非常厉害,我所在的公司是禁止吸烟的,我们内部是非常严格的,但我们的烟从哪里来,我们隔壁是好几位退休聘用的,也是外资企业,几位老烟民,烟就通过管道过来,所以我每天非常苦恼,我们公司也比较关心,他说你去买一个高级一点的空气清新机,我花了4000多块买的,买来以后实际不起什么作用,烟还是源源不断输送进来,我们21层走出这个电梯口就像生炉子一样,我们这些老白领、小白领,还有很多怀孕的公司职员,都是苦不堪言,我对那些说二手烟没有关系的人嗤之以鼻,而且大部分烟民都有这个认识,认识到这个是不对的,这已经是国际公论了,不要在这个问题上再争论了。
[王兆孙]
(2009-09-21 10:51)
还有,要照顾到中年教师、老年教师,在技术上可以考虑一下让他们有一个公开的场所可以吸烟,但总的来说,吸烟的人应该考虑一下,即使小平同志,人大代表提出不要吸烟,他也从善如流,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没有任何人可以特殊。
[沈国明]
(2009-09-21 10:52)
还有陈述人要发言吗?
[吴毓铭]
(2009-09-21 10:54)
我要说的前面大部分同志都说了。我认为既然禁止吸烟了,人大立法以后就要严厉执行,吸烟的人都很通情达理的,我是一个退休工人,平时也和他们聊,就像我们到电影院看电影,在那里我们是不吸烟的。还有要以劝导、教育为主,过了过渡期以后就是执行期,就要严厉了。
[周艳琴]
(2009-09-21 10:54)
我就控烟执法方面做陈述,控烟执法是一项比较长期艰巨的任务,单靠一家难以执法,上海市条例草案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探索了具有地方性的特色的综合执法的监管模式,既有教育劝阻措施,也充分运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推进了禁烟工作,考虑到禁烟场所都要主管部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和目前本市各行业的监管现状,对监督执法的体制作了明确分工,我在这里不一一详细列举了。第十八条充分体现了本市动员和依靠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齐抓共管的思路。控烟执法的成本并不高,主要是看是否设置了禁烟标志,是否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等等,执法标准比较统一,相关部门执法可以结合管理工作要求进行,由其统一执法可以减轻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卫生部门也可以集中力量将其他场所的控烟做好。
[沈国明]
(2009-09-21 10:55)
各位陈述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张正华]
(2009-09-21 10:55)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领导机构有大有小,小的就一个人负责,大的人数有很多,由谁来管理禁止吸烟的工作,由谁反映,在禁烟小区内可以设一到两人为禁烟责任人,禁烟单位设立禁烟领导小组,或者在行政干部中确定禁烟工作的管理员,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的名字张榜公布,使民众了解他们是谁,便于群众了解情况。
[王建中]
(2009-09-21 10:56)
现在有人说执行难,我觉得也不难。市民觉得人大立法很好,下面执行都不执行,执行力度不够,例如轮渡也是重灾区,工作人员在吸烟,乘客也吸。前天我看报纸上有一个港区也是禁止明火、严禁吸烟的。我现在提议,正好是国庆60周年,应该有一个改变,除了精神文明还要习惯文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沈国明]
(2009-09-21 10:57)
刚才陈述人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听证人还有什么问题要发问?
[沈国明]
(2009-09-21 10:58)
我先提一个,蓝一鸣先生,你是搞文化执法的,属于你管的部门如果禁止吸烟的话,怎么操作比较有效?
[蓝一鸣]
(2009-09-21 10:58)
我觉得有一定难度,既然要立法就不要留余地,在我们的控制范围中不要留余地。我们管的场所非常多,有一类是非常困难的——棋牌室,现在的棋牌室大多数是老人,这些老人聚在一起都是规模比较小的,这种地方的禁烟有点难度,但是其他一些控烟场所,只要是法规规定下来的,完全按照这个做,我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一定是可以按照上海市的条例认真操作的。
[沈国明]
(2009-09-21 10:59)
刚才陈述人都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互相之间也有交锋,我觉得听证会上,总体来说大家把意见阐述得都比较充分,刚才有的陈述人还回答了听证人提出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展开了。接下来,我们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同志讲话。
[周禹鹏]
(2009-09-21 10:59)
同志们,今天的立法听证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应该说开得很成功。我向参加今天会议的提案人代表、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各新闻单位,以及关注本市控烟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在今天的听证会上,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陈述人就公共场所控烟的三个问题发表了很好的意见,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周禹鹏]
(2009-09-21 10:59)
控制烟草烟雾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领域立法项目。今天,亲历这个立法听证的过程,从各位陈述人对立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的热情中,我深切地感受到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社会领域立法的高度关注。等会儿刘云耕主任将就今天的听证会做总结性讲话。在此,我仅就进一步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谈三点想法。
[周禹鹏]
(2009-09-21 11:05)
第一,地方人大立法要更加注重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着力保障民主,从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相对而言,社会领域的立法是相对滞后的。近年来,本市不少人大代表通过代表议案积极提出加强相关社会领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控烟立法正是人大代表积极推动的成果,体现了提高上海城市文明水平的要求。此外,有不少代表还提出了加强犬类管理立法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正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今年3月,在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要求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时,也强调要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我们地方立法一定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精神,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积极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通过发挥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稳定功能、引导功能来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周禹鹏]
(2009-09-21 11:06)
第二,地方立法要更加注重倾听民众呼声。立法必然会涉及各种利益调整,面临各种社会矛盾,这确实是立法工作中的难题,社会领域立法尤其如此。社会领域立法一定意义上来讲就是民生立法,往往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群众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利益诉求,破解社会领域立法难题,不仅要求立法者主观上要有破解难题的勇气、智慧和魄力,客观上更要求立法者发扬立法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凝聚社会共识,从中找到既合法又可行的办法,使之成为法律。我们今天召开立法听证会,希望就听证问题直接听到陈述人带来的反映社会各方利益诉求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审议好这个法规,努力使上海的控烟工作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平衡。今后,我们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更加注重完善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工作机制,从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让立法工作面向人民,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从而使我们制定的法规真正反映广大市民的意愿,起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周禹鹏]
(2009-09-21 11:08)
第三,地方人大立法要更加注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合。社会领域不少立法项目与经济发展的程度相关,也与公民的社会道德水平直接相关。我认为,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互动和促进的关系,因此,这一条例制定是否有操作性、有效性,既有立法者要注意平衡社会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要做更多的努力,又依赖在法规实施过程中市民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拿控烟立法来说,从1994年市政府关于控制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实施以来,本市公共场所,例如机场、火车站、星级宾馆等场所的吸烟问题有了比较明显的改观,但还有一部分场所的吸烟问题还是不乐观,针对这样的现状,从本市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是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制定出可操作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强制性的规定来处理和解决公共场所的控烟问题。然而,社会领域的立法还应当对公众的社会道德水平有所引导、有所规范、有所推进,注意发挥社会道德的教化和约束作用,以条例的审议和颁布为契机,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提出要改变陋习、做一个好市民,形成良好氛围,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把上海的控烟工作自觉推进一大步。我们真诚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市立法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在维护人民群众日常生产和社会秩序,推动和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谢谢大家!
[沈国明]
(2009-09-21 11:09)
最后,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同志讲话。
[刘云耕]
(2009-09-21 11:36)
首先非常感谢来自各个领域的同志对法规陈述的精彩发言。我一边听一边也在记,同志们有很多很好的建议和观点,同时也感到非常遗憾,时间实在太紧,因为要发言的人太多,每个人8分钟的发言感觉意犹未尽。我首先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同志们对市人大的支持,对你们主动积极报名参加今天听证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刘云耕]
(2009-09-21 11:51)
刚才周禹鹏同志讲了三个观点,我都非常赞成,一是要进一步顺应民意,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现在立法是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经济领域的立法腿相对比较长,社会领域方面的立法就比较滞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这方面的要求,我们自己也深感社会领域立法是一个短腿。另外,立法一定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顺应民意。今天王兆孙同志发言后,大家自发鼓掌就是出自内心的。再有,是更加注重法律与道德的结合。15年前是行政的规章,当时的规章比较笼统,是导向型的,没有很具体的操作措施,也没有很具体的规定,现在的草案规定了区域、责任人、处罚规定等。
[刘云耕]
(2009-09-21 11:53)
另外,法规出来还要宣传,现在大家都不知道,不知道就说明没有宣传。15年前上海市民的道德素质、文明素质,我觉得和今天也不一样,如果15年前我们开这个会的话,也不会有这么多人来关注,现在市民文明素质等都提高了,因此现在立这个法,对我们现有的道德是一种鼓励、支撑和提升,确实很有必要。
[刘云耕]
(2009-09-21 12:01)
我谈三个观点,一是作为市人大常委会来讲,我们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进一步体现民意,敢于正视矛盾,勇于破解难题。例如禁烟问题,历届其实都有人大代表提出,本届的第二次人代会上,有50个人大代表联名提了三个议案给我们,希望我们立法。立法必然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但是我们一定要顺应民意,对老百姓、对社会有好处的,对提升社会道德有帮助的,我们就要去做。今后还有这样的立法工作,包括物业管理等,各种各样的诉求也很多,很可能又会有尖锐的、针锋相对的意见。人大在今后几年,至少是本届,对这样的法规还会加快立法步伐。
[刘云耕]
(2009-09-21 12:07)
第二,听证会是民主立法的重要形式,也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听证会是从2001年开始举办的,如何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如何把听证会上同志们的发言和观点更好地吸收到立法过程中,我们一步步在改进。我们一定要真正把能够发表意见的同志,甚至对我们法规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请来。特别重要的是,要把大家的意见真正吸收到立法中来。既要把这个听证会制度坚持好,又要把这种形式很好地组织好、发挥好,提高我们的听证会质量。
[刘云耕]
(2009-09-21 12:13)
第三,控烟条例通过以后,我们的宣传一定要加强。我们准备就这项法规组织多次执法检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还要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包括对检查出的一些个案,该惩处的要惩处。我们相信通过这样的工作,这个法规一定会落到实处。同志们今天提出的对法规名称和内容上的问题,我们将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要在常委会会议上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沈国明]
(2009-09-21 12:13)
谢谢刘主任,今天的听证会就开到这里,如果大家有书面意见,请留下,会后我们将根据大家的意见整理一个听证报告,提供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审议法规草案时的重要参考,相信市人大常委会一定会尽可能吸收大家的意见,把法规修改好。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散会!
[上海人大公众网]
(2009-09-21 12:15)
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图文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禹鹏讲话
听证陈述人周艳琴
听证陈述人吴毓铭
听证陈述人王兆孙
听证陈述人赵沄
听证陈述人黄建民
听证陈述人夏翔青
听证陈述人李誉
听证陈述人陈超英
听证陈述人汤奥博
听证陈述人王聪伟
听证陈述人方志平
听证陈述人蓝一鸣
听证陈述人陈群
听证陈述人包骞
听证陈述人王建中
听证陈述人陈洪
听证陈述人包迪生
提案人徐建光代表
听证陈述人傅华
听证陈述人张正华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国明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