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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实行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本市义务教育从1985年起逐步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农村,则实行市、区县、乡镇三级管理,以乡镇为主负责的管理体制。20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一管理体制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有利于市政府及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义务教育的宏观管理,又极大地调动了区县和乡镇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形成你追我赶的良性竞争态势。
但是,长期以来城区与农村二元结构的发展格局与农村义务教育的三级管理体制,导致义务教育发展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和城乡差异,在教育投入、教育负担、教育文化与环境等方面,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形成了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市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和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2007年全市各区县已全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由区县统筹,建立了以“区县为主”管理义务教育和统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体制,有力地保障了区(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2、为什么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应当由市和区县政府予以保障?
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市和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分别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教育职责,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规划与管理,建设部门、规划部门负责学校的建设标准,人事、财政部门负责教师的工资,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划拨与管理,等等。
3、为什么要鼓励乡镇政府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本市不少乡镇经济发达,积极支持教育,乐意投入巨资建造教育园区和学校,对教师和学校给予奖励和经费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区域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教师待遇的提高,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不再对乡镇政府设定法定义务,为鼓励乡镇政府继续支持义务教育,从本市实际出发,草案单列一款,即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旨在调动乡镇政府支持义务教育的积极性。
4、为什么要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为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政府在制订相关社会规划时,应当考虑相关资源配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的要求,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最近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要求“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县各区域常住人口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学校建设规划,确保在沪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5、为什么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实行免试入学?如何确保免试入学?
根据全国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免试进入小学和初中就读,有利于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和实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文件规定,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6、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范围如何确定?
就近入学符合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也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与条件的重要措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本市采取下列方法确定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公办小学、初中的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就近安排适龄儿童、少年进入相应学校,保证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7、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及程序如何确定?
持有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在沪工作人员,其子女需在沪就读义务教育的,可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且享受本市常住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及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子女,需在沪就读义务教育的,可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学籍管理规定》安排就读或借读。
各区县招收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条件是:提供父母身份证明、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就业证明。父母身份证明,主要是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来识别,证明父母与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关系。父母的就业证明是指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开学的上个月底前的2年内累计12个月或以上的综合保险缴费记录,对于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由区县相关部门决定需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及其识别办法。符合条件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律免交借读费。
各区县招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义务教育的程序与招收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义务教育的程序基本一致。有的划分招生区域,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到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名;有的采取统一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办公室报名,然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办公室再将学生统一分配至各公办学校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强调公开、公正、公平,将招生信息宣传至每一农民工,并做好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的政策解释、报名、入学、免借读费等工作。
8、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如何实施?其经费如何保障?
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教育工作由市教委负责将其纳入全市实施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并分别由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县教育局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指定学校承担教学业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此项工作列入义务教育督导范围。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习关系挂靠在承担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学校,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管理。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或参加升学考试。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的义务教育经常性经费和设备设施配备、教学场地标准。经费纳入市监狱管理局与市劳教局部门预算。市教委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拨付专项经费以扶持有关教育设施设备的配备。
9、补充教育的对象是谁?如何进行补充教育?
补充教育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目前这批学生数量很小,2008年,本市共有101748人取得初中毕业证书,16人初中结业,6人初中肄业。这些初中不能毕业的学生,基本上是大龄学生,累积接受义务教育年限已达到或超过九年,且年满16周岁,经家长申请自愿退学。
为帮助此类学生进一步接受相关教育,草案拟建立补充教育制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文化教育,或者会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10、为什么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其职责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2000年4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办好家长学校、完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工作和健全教师访问学生家庭制度、教师与学生谈话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0)26号),要求各学校建立各年级或各班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家长委员会。
目前,上海各中小学普遍建有家长委员会,但在形成的方式上各不相同。有的是各年级推荐,再由学校家长代表大会举手通过;有的由教师与家长共同推荐,产生家委会代表;也有家长自愿做学校的义工,成为家委会中的一员。家长委员会具有三大功能,即参与学校管理的功能,评价学校各项工作的功能,家庭教育指导功能。
11、义务教育督导制度是什么?为什么相关规定在草案中不予展开?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从当前实行的情况来看,我国教育督导制度主要是对基础教育和幼儿园实行了督导。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目前,国家正在制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政府也于1999年制订了《上海市教育督导规定》,对教育督导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此,有关教育督导的内容在草案中不予展开。
12、为什么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当前还存在部分学校以劝退的方式间接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现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是义务教育强制性的体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还处在心理、生理的发育期,他们可塑性强,即使有个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普通的学校教育也应当可以承担矫正、教育任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是对学校的强制性规定,即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以劝退、开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剥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3、为什么要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制标准?本市制定的情况如何?
为促进上海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需制定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建设标准:本市1990年在依据全国学校建设标准基础上,结合上海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简称“90标准”)。2004年对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G/TJ08-12-2004)(简称“04标准”)。此后,市规划部门于2006年颁布了《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简称“06标准”),上述新颁布标准适用于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要求,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原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这一标准是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的依据,也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的保障。
教职工编制标准:上海市编制委员会、原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比例标准(试行)〉的通知》(沪编[1993]115号、沪教人[1993]38号)是正在执行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目前,市教委正配合市编办制定新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14、目前义务教育免费范围是什么?本市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免费的范围是什么?
除了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外,近几年本市已经先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卫生保健费”(每生每年40元)、学生学具费(小学每生每年平均20元、初中每生每年平均50元)、中考报名费和考务费(每生128元)、学生午餐搭伙费(每生每月5元)、学生蒸饭费(每生每月3元)、小学低年级学生午餐管理费(每生每月2元)等费用;降低了学生素质教育活动费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小学原标准每生130元/学期,初中原标准每生150元/学期)。
进一步扩大免费的可能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素质教育活动费,每生每学期100元,每年需投入2个亿。
15、为什么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对义务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一规定提高了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的等级,既有利于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需求,满足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16、为什么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本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如何?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全额保障的公益事业,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教育费附加应当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本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持续稳定地增长,2008年预算数为39亿元,其中市集中使用数为21.5亿元。根据中央关于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2008年本市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为33%。市集中使用的教育费附加,近几年用于基础教育部分安排使用方向主要为:资助农村和经济困难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对内地西藏班、新疆班办学经费的资助和教师培训。
17、为什么要设定义务教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什么?
专项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事业,并需要单独核算的财政资金。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既是上位法的要求,也是本市的实际需要。目前,本市农村地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集聚的经济困难地区,义务教育经费存在较大缺口,需要通过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另外,根据中央要求,本市承担的西藏班、新疆班和对口支援任务逐年增加,需要专项资金支撑。专项资金的下达可采取年初确定预算,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市财政下达区县财政,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保证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18、什么是转移支付制度?为什么义务教育要设立转移支付制度?如何进行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均衡各级预算主体之间收支不对称的预算调节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各地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目前,由于各区县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各区县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了促进各区县义务教育之间的均衡发展,为人民提供公平的教育服务,需要在市级层面设立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平衡各区县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9、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指什么?为什么要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主要是保证义务教育经费总量每年有较大的增长;“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主要是保证在义务教育普及力度加大的情况下,生均经费也能保持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主要是保证教师工资和学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公用经费能有所增长。
20、对接受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如何拨付教育经费?
由于入学人口分布不均、学校布局设点缺位等因素的影响,仅依靠公办学校无法完全满足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需委托部分民办学校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任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对接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目前,相关的经费拨付标准和方法正在制订当中。
21、为什么要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2004年,教育部制定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内部审计,适用该规定。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有利于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促使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投入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
22、为什么要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如何进行?
为依法落实《教育法》中提出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求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两个比例”(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省市不低于15%),国家统计局、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订了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运用教育经费统计结果,发布监测公告,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也同时建立监测公告制度。本市从1995年起,由市统计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发布公告。
23、为什么要对义务教育公建配套学校进行规划?如何进行规划?
义务教育公建配套学校是承担居住区教育公共服务的教育重要设施,是保障区域内居民义务教育权利的基本条件之一,必须按照相应的设置标准予以规划、设计和建设。教育公建配套学校的规划必须在居住区规划阶段同步规划落地,并确保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以切实解决广大住户群众享受义务教育的民生问题。
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明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义务教育公建配套学校的配置规划,必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得到具体明确和体现。
24、义务教育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应遵循什么原则?
义务教育公建配套学校建设应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确保同步规划,政府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学校设置规划。确保同步建设,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确保同步交付使用,市人大曾于2005年颁布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其中对公建配套教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交付使用进行了详细的专门规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须与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但因住宅工程分期建设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可提供相应的过渡设施。为使法规之间保持一致,草案对“同步交付使用”不再进行规定。
25、为什么要将义务教育公建配套学校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近几年来,本市公建配套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但公建配置学校产权归属尚存在争议,《物权法》也没有明确,本市正在制定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对此也进行回避。因此,草案对其产权归属不予明确,但公建配套学校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为社区居民共享,用于义务教育,符合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的本意。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应由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而不能交由开发商管理使用。2003年颁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已明确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26、如何对义务教育学校资源进行保护?
在城市大规模建设和布局结构调整中,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是难免的,但应当根据规划布局保障学校配置,保证义务教育实施。如果拆迁规模达到可以重建的,应当按照规划予以重建,如果达不到重建或者无法重建的,则应当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由政府统筹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1]27号),对各类教育房屋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各类教育机构房屋土地资源行使保护管理的职责,教育机构的房屋土地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擅自移作他用,确保校产不流失。凡根据各类教育机构的规划和布局调整,对不适宜继续用于办学的土地、房屋以置换、买卖、交换等方式进行转让的,必须先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转让收益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27、如何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维修和改造?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教育经费预算中应当安排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其定额标准本市目前执行的是90年代中期制订的每年每平方米10元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的要求,本市目前正在计划调整校舍维修改造定额标准,确保学校维修资金的落实。
28、为什么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当从哪些方面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本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在城乡之间、区县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旨在缩小城乡之间、区县之间、学校之间的发展差距,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均有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在制定教育发展规划、设置学校、师资的调配、教育经费投入、专项工程的实施等宏观调控和具体实施方面,都应体现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
均衡不是平均,均衡的核心是政府提供的经费、师资等各种教育资源应当合理配置,使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大致相同的学习条件,而不是强制拉齐学校的办学水平。均衡是全面提高、全面发展,不是机械的平均主义;均衡是长期的、动态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均衡要求。在促进均衡的同时,鼓励学校从实际出发,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均衡发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第二,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本市经过多轮建设,已基本不存在薄弱学校,但还存在相对薄弱学校,进一步改善这些地区和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办学差距,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早于普通儿童、少年免除了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并通过对重残无法上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实行送教上门以及对住院病孩建立“病员学校”试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已实现了“零拒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实施“两免一补”(免除学费、教科书和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确保每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或失学。
29、为什么要规定不得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学校,尽快提高办学质量,当时设置了一批重点学校,对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也加剧了学校之间的不均衡。随着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整体提高,重点学校的原有作用已经不明显。因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同时,为了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学校内接受平等的教育,规定“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为部分学校重点班以追求升学率为目标,违背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也违背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功能。
30、为什么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施设备进行均衡配置?如何进行均衡配置?
长期以来,由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区县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不均衡。本市已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农村地区、办学条件相对困难学校添置教学设备,改善教育教学设施。为了进一步均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当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的设施设备。
随着二期课改的全面推进及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市教委目前正在组织修订《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这一标准的制订,有助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合理均衡地配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使未达到标准的学校配齐配足,促进学校之间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达到基本一致。
31、为什么要对在任教师进行培训?如何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具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9年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对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专题培训。学历教育主要是指对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由市区两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市教委主要负责规划指导和抓重点培训项目、市级骨干教师的培训及培训者的培训,比如“暑期校长专题培训”、“农村400所学校教师的教育信息技术能力中级培训”、“新农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上海市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等。常规培训主要由各区县通过教师进修院校进行。
32、为什么要对师资进行均衡配置,均衡配置的方法和措施是什么?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师资力量,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教师质量决定着教育质量,教师水平决定着教学水平,相对均衡的师资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保证。
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主要通过开展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工作,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制度,选派中心城区优秀教师到郊区农村学校支教,从郊区选拔有培养前途和发展后劲的中青年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市区学校进行挂职锻炼和跟岗培训,有计划地安排城区学校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和优秀校长到郊区支教或实行柔性流动,促进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评聘制度,确保农村和相对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和中高级教师的比例,鼓励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相对薄弱学校任教,同时加强农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教师培训工作。
33、为什么要对农村教师的支持政策作专门规定?
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农村教育要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进一步推进新郊区新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坚持城乡统筹、城市支持农村、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委对农村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同时鼓励中心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规定由中心城区选派到农村学校连续支教2年及以上的中学高级教师,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采取奖励资助办法鼓励和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这些政策措施对提高农村师资队伍水平,促进师资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这些措施规定下来,对于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具有重要作用。
34、为什么草案对教师待遇没有作专门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本草案没有对教师待遇作专门规定,主要原因:一是根据上海市人事局意见,教师待遇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地方不宜另行解释。二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对教师待遇作了规定,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百分之十”,本办法标准难以再有突破,制定更高的标准。目前,落实教师待遇的关键在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35、素质教育的内涵是什么?应当从哪些方面开展素质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理、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提出,第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三个面向”,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第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因此,实施素质教育,重点是开展品德教育、智力培养、体育活动,促进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本市从目前可行的方面着手突破,在中小学开展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温馨教室”建设,行为规范示范校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防灾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求学校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减轻学生不合理的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并将初中毕业生体育测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中考总分。
36、为什么草案要规定德育的内容,德育对促进素质教育有何意义和作用?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素质教育的发展方向,决定素质教育的性质,推动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德育在素质教育中居于首要的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8月31日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提出“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根据中央要求,针对中小学生实际,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提出上海中小学德育重点内容是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其中民族精神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突出国家意识、文化认同、公民人格三方面重点;生命教育引导学生认识、珍惜、尊重、热爱生命,正确处理生命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形成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和人生观。
37、为什么要规定学校教育教学不得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程,这些课程对促进素质教育有何意义和作用?
根据调查显示,本市中小学校有随意增减课时的现象,主要是增加语数外等科目的课时,压缩音、体、美、劳技等课时,且初中阶段比小学严重,尤其初中九年级最为严重(为了应付中考)。事实上,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程对促进素质教育有积极的意义,它们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的身心素质,有利于学生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对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有着其它课程无法取代的作用,因此必须予以保障。
38、为什么草案要对体育锻炼作专门规定?
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且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质量。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练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针对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方面出现和存在的问题,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对学校体育工作提出了十分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意见。
据全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表明,近几年,学生耐力、爆发力、力量素质等指标呈下降趋势,肥胖率明显增加,约占11.5%,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约占80%。为此,市教委要求,2007学年开始本市中小学校普遍实行“三课、两操、两活动”,即各个年级每周安排3节体育课时、2节体育活动课时,每天安排广播操或健身操不少于1遍、眼保健操不少于2遍。并组织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确保中小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规定能得到落实。
39、为什么要建立学校评价体系和学生评价体系,其对促进素质教育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本市实施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目的是要求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教育方针、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据学校自身办学的主客观条件,逐步形成具有个性化的办学模式。通过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一方面促进学校在原有基础和不同起点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一方面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稳步、健康、有序地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
随着本市二期课程改革在小学、初中、高中的全面推行,迫切需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教育评价制度——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评价体系要运用发展性评价,利用多种评价方式、方法、手段,对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的素质发展状况与发展水平进行评价,以客观反映学生每一学年、每一学段综合素质所达到的水平,有助于学生更全面认识自我,有利于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也对教学实践有一个客观的诊断,帮助教师与学生反思自己的教与学的情况。
40、本市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包括哪些?其在促进素质教育方面有何意义和作用?
目前,本市共有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32所,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指导站、活动营地等,其中市级校外教育机构6所,区县级26所,详见下表。
序号 单位
1 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
2 中国福利会少年宫
3 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
4 上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20闵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5 上海市少年儿童佘山活动营地21宝山区少年宫
6 上海市少年儿童浏河活动营地22宝山区少科站
7 黄浦区青少年活动中心23嘉定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8 卢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24浦东新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9 徐汇区青少年活动中心25金山区第一少年宫
10 长宁区少年宫26金山区第二少年宫
11 长宁区少科站27松江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12 静安区青少年活动中心28青浦区少年宫少科站
13 普陀区青少年中心29南汇区青少年科技艺术指导中心
14 普陀区中小学社会实践鲁汇基地30奉贤区少年宫少科站
15 闸北区青少年活动中心31崇明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16 闸北区少科站少年宫32崇明堡镇少年之家
17 虹口区青少年活动中心
18 杨浦区少年宫
19 杨浦区少科站
校外教育机构是对广大青少年开展素质教育的实践基地,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科普教育、文体活动的重要场所,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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