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公众网6月23日消息: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
违法建筑是一直是城市治理中的“顽症”,拆除违法建筑是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文明迎世博的重要工作之一,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在经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145件,对修订草案提出了21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组织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是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的重要途径,建议增加“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稿明确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修改稿还进一步明确: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得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进一步增加了遏制违法建筑的措施,加大了违法建筑的整治力度。
关于违法建筑的举报受理、拆除费用、责任追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文明执法等问题,修改稿均做了相应修改。 来源:上海人大公众网 作者:沈燕 |